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合理、高效地进行,维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明确基金会投资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管理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须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投资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

(二) 安全性原则:投资应当审慎选择,将资金分散投资、委托于慎重选择的若干标的资产及资产管理机构,注意资金的流动性控制,提高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三) 有效性原则:在保证投资合法、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实现投资的合理、稳健增值。

第三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结构

第四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流程主要涉及以下机构:

(一) 理事会;

(二) 秘书长办公会;

(三) 投资委员会;

(四) 投资管理部。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关于投资业务的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报送的投资策略;

(二)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报送的投资项目方案。

第七条 秘书长办公会是基金会投资业务的业务主管机构。

第八条 秘书长办公会关于投资业务的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投资委员会报送的投资策略;

(二)审议、批准投资委员会报送的投资项目方案。

第九条 投资委员会是基金会投资业务的投资方案建议机构。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投资机会的发掘、研究、评估,制定投资项目方案并报送至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二)制定投资策略(大类资产配置、仓位控制等)并报送至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日常运行工作,执行投资决议,秘书处/办公室保证投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投资业务合同的要求。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负责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调研和建议工作,保证投资活动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的主要职责为:

(一)调研各主要资管主体,持续跟进已投项目情况,完善风险事件监测和问询制度;

(二)提出基金会资管主体准入原则和白名单建议,定期维护和更新白名单;

(三)提出资产配置建议,与投资顾问、投委会专家共同完善资产配置方案;

(四)调研高校基金会行业和重点关注的高校基金会年度投资情况,出具内参报告。

(五)征集和调研各资管主体的理财产品,梳理相关材料报投资委员会审议;

(六)执行经投委会建议、秘书长办公会审定、理事会批准的投资决议;

(七)维护部门日常投资管理运作;

(八)处理投资管理过程中的突发应急事件。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投资。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监督四个环节。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由秘书长不定期召集投资委员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研究、评估、指定投资策略及投资项目方案。

第十七条 对于投资策略、投资项目方案的研究、审议、制定,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低于五人,秘书处/办公室、投资管理部、监事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在十人以下时,投资策略、投资项目方案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方可通过;投资委员会委员人数在十人及十人以上时,投资策略、投资项目方案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投资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送投资策略、《投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至秘书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秘书长办公会对投资委员会提交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批准,秘书长办公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通过并报送至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对秘书长办公会提交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议、批准,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委会建议,秘书长办公会审定、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执行投资决议。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部如果发现有违反投资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防范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投资委员会成员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杰出校友均可推荐优质投资项目至投资管理部研究并按流程逐级报批。

第五章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业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 投资规定资产范围以外的资产品种;

(十) 对单一资产投资规模的比例超过基金会管理资产总规模的30%,或违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投资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风险控制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基金会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办公室定期与不定期地对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投资委员会通过审批投资策略、季度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项目方案,控制投资业务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投资委员会委员及投资工作相关人员应忠实履职,对获得的投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投资活动中,投资活动相关人员发生违规行为,基金会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基于警告、辞退、开除等处分;给基金会财产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人应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基金会以组合方式分散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以组合方式整体核算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 根据收益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和使用需经过理事会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逐步建立与其规模相匹配的投资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等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基发制字〔2021〕6号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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